外资公司名称变更分为以下几种,名称变更需要的材料如下:
1.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 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(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,盖公章)(原件1份);
4.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。
1、外国(地区)企业有权签字人(见说明1)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)(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 ;
3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(原件1份)(在表内填写);
4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》(原件1份);
5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(地区)企业名称变更证明(见说明2);
6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(地区)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(见说明2);
7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(地区)企业的资信证明(见说明2);
8、需前置审批的,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。
1、外国(地区)企业有权签字人(见说明1)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《营业执照》正本(原件)和全部副本(原件);
3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4、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(原件1份)(在表内填写);
5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1份,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;
6、外国(地区)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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